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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宿迁 发布时间:2013-7-30

泗 洪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洪政发〔2011〕30号

 

为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 进一步拓展旅游市场,打造旅游品牌,繁荣旅游经济,加快华东生态旅游知名县的建设步伐,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专项发展基金

县政府设立1亿元旅游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景区景点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星级宾馆(饭店)创建、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训以及旅游项目贷款和担保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推进景区景点建设

1.科学编制旅游规划。相关部门制订和修编规划时,要与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做好衔接。重点旅游乡镇旅游规划和景区规划,由县政府统一编制,各乡镇具体实施。

2.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凡符合旅游规划,景区基础设施一次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各级各种财政补助)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5%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8%予以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10%予以奖励。

3.完善功能配套设施。凡景区内标识标牌规范齐全、厕所达到星级旅游厕所标准的,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奖励。

4.支持旅游项目用地。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旅游项目,优先列入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利用集体土地、林地、水面等兴办生态旅游项目且不改变土地性质或现状的,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

三、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1.加大政策扶持。在符合乡村旅游规划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资产或土地为农家乐发展提供支持。对农户利用家庭现有房屋设施开办农家乐的,3年内向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经纳税人申请,由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按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或地税机关提供的缴税记录全额奖励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用水、用电费用按照农村居民住宅用水、用电标准收取。

2.加快星级创建。对当年新评为“旅游特色乡镇” 、“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明星户”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的乡村旅游点,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称号的农家乐和旅游餐馆,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各相关单位应主动帮助旅游企业包装项目,积极向上多方争取项目资金,对项目组织申报部门按县统一规定予以奖励。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要加大对旅游发展的信贷扶持,对A级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等,按星级级别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旅游发展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对直接从事旅游开发企业当年经营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县财政三年内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积极开展品牌创建 

1.鼓励景区景点提档升级。凡新获得国家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旅游景区(点)认定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获其他省级、国家级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

2.激励宾馆饭店星级创建。凡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饭店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凡通过省级、国家级绿色饭店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

3.推动旅行社规范运营。凡当年被评为省、市诚信旅行社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凡旅行社年内累计组织外地游客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5000人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

六、加快旅游商品开发

1.鼓励旅游商品研发。凡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品质优良、包装精美、便于携带的土特产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被列入县旅游推荐商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商品开发培育费奖励。

2.鼓励旅游商品销售。凡新办旅游购物专业商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厕所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在市场培育期一年内,每个月按5元/平方米予以摊位费补助,并优先列为县旅游商品购物推荐单位。

七、加强旅游宣传推介

1.强化品牌宣传。对旅游企业以“大湖湿地·水韵泗洪”品牌为主题,在央视媒体宣传,一次性给予实际宣传费用3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媒体宣传,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在南京、淮安、徐州、宿州等主要客源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宣传费用2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促销推介。旅游企业参加县政府或旅游部门统一组织的参展促销活动,一次性给予30%的摊位费补助(单个摊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加强市场开发。旅游企业引进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或展会、活动),一次性给予实际举办费用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快人才培养引进

1.加快人才引进。对旅游企业当年新引进的旅游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才(普通类高校),签订3年期合同且工作满1年的,3年内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津贴。

2.加大培训力度。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旅游管理职业教育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的,服务期满3年的,县财政补助50%的学习费用。对新获得中级以上导游资质的,并在本县连续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九、其他

1.县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由县旅游局牵头,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奖励补助进行兑现。对同一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已享受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3.本意见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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