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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及配套服务的优惠政策

来源:宿迁 发布时间:2013-6-28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的集聚,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我区经济总量,增强我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总部性企业,是指总部或核心营运机构设在开发区,且在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主营业务在区外,在开发区年纳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建筑安装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
    2、商贸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
    3、物流、金融保险、软件和服务外包及其他现代服务业等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
    4、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含一次性代扣代缴)。
    5、原则上企业需在开发区注册并与管委会签订进区合同。
    第二条 区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总部性企业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区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总部性企业,应当向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进区申请表
    2、企业商业计划书
    3、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新设企业可在协议签订后补报) 
    4、其它资料。
    第四条 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做出认定。 
    第五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税收奖励政策。
    1、对商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对金融保险行业产生的营业税,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3、对建筑安装业(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区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产生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4、对物流业产生的税收五年内按入库总额66%奖励。
    5、证券交易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一次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一次性代扣代缴)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32%给予奖励。具体为:在100-500万元之间的(含100万),按30%给予奖励;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含500万),按31%给予奖励;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按32%给予奖励。
对投资公司等企业法人从事证券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2%-38%给予奖励。具体为:单笔纳税额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含500万),按32%给予奖励;单笔纳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按35%给予奖励;单笔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按38%给予奖励;
    6、进区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不含物流业、证券投资业)前五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7、对在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商务写字楼达1000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房屋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其销售的写字楼营业税按纳税总额的50%进行奖励。对在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四星级以上大酒店的企业,从酒店经营之日起前三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8、对税收优惠期满后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重新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给予奖励,对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更优惠的政策。
    (二)办公用房补贴:
    对在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区租用办公用房的企业,三年内按60元/年.㎡的标准补贴房租,年纳税额在50-100万元以内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且每平方实现税收不低于0.8万元的,按实际使用房屋面积计补。
新引进企业享受三年房租补贴后,若年纳税额递增20%以上,当年可继续享受上述标准的房租补贴。
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税收奖励和办公用房补贴按市有关政策执行。
    (三)表彰奖励:
    落户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区的企业(不含物流业、证券业),根据每年税收贡献,除正常的税收优惠外,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实缴税收首次超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按销售额考核,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单独选址建设总部大厦或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对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供地;对于企业建设集科研、办公、公寓、商业、酒店等功能于一体的总部大厦,在同一项目中,酒店式公寓建设的比例(占总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如需转让房屋产权,可根据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明。
    (五)规费政策。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建设高层建筑,对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的总部性企业,除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外,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第六条 若本实施细则中的税收奖励政策与其他文件有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 奖励政策及时兑现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管委会提出税收政策兑现申请,填写奖励申请表(财政局提供),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签证,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实施细则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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