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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五类项目不予供地

来源:扬州 发布时间:2014-6-16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明确: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记者昨从市国土部门获悉,我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有“优供、限供、不供”差别化用地管理措施,有一套“扬州做法”。

据了解,去年由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促进转型发展的意见》中,“优供、限供、不供”做法最为显著。具体做法是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基本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型产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高质量就业产业,市及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区确定的年度重大项目、重点技改项目和世界500强来扬企业等4大类项目实行优先供地;对列入《江苏省限制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等4大类项目、园区采取限制供地;对列入《江苏省禁止用地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省、市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容积率未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等5大类项目、区域不予供地。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提出要强化标准控制作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

“扬州要求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5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工业集中区不得低于250万元/亩,投资强度与注册资金标准今后将适时进行调整。”据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通过逐步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最终达到节约集约土地的目的。

我市在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的同时,还对工业用地亩均产值或亩均税收提出要求,其中: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450万元/亩或14万元/亩,省级开发区不得低于400万元/亩或10万元/亩,工业集中区不得低于300万元/亩或8万元/亩。

据了解,我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另一个重要举措是大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特别是四层以上带工业电梯高标准厂房建设力度,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

对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倡导的鼓励企业节地挖潜,我市的做法是鼓励企业通过压缩非建筑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利用现有厂房、土地进行技术改造,增加容积率的,继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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