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年纳税贡献率达2.5万元∕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的新建工业项目、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服务政策
1 凡在我县经济开发区落户的工业项目,均成立由县级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四个一”推进机制,具体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所有困难和问题。
2 对项目各种审批手续,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全程跟踪、全程办理、保姆式服务、一站式办公。
第三条 收费政策
1项目建设期间,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每亩3000元征收,由经济开发区统一分配,各职能部门不再入企收费。
2 项目建成投产后,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
3 项目建成后,企业生产实行零干扰,各施政部门根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监察局安排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环保、安检、消防正常检查除外)
4 项目单位享受“绿色通行证”政策,运输原材料、产成品车辆在本县境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只纠正不罚款。
第四条 土地政策
1 项目占地通过招拍挂渠道取得,土地价格按15万元∕亩标准执行。
2 项目单位按照招拍挂价格先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超出上述标准部分,由县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财政扶持政策
项目投产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执行“免二减三”政策。
第六条 奖励政策
(一) 荣誉奖励
1 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功勋企业”荣誉称号,并进行隆重表彰。
2 对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纳税总额位居全县前五名且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县政府提名推荐企业法人担任县人大代表、常委或县政协委员、常委,并推荐申报省级劳动模范。在全县重大节庆活动中设立专席。免费在县电视台、今鄗新闻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业务和形象宣传,同时在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免费提供6个月的灯箱广告排位。
3对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纳税总额位居全县前三名且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县政府在主城区或新城区规划区域内,为企业办公总部及产品展示厅提供土地,土地价格按片区最低价格执行。
4 对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25%以上的前两名纳税企业,县政府在企业所需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5 对招商引资工作突出的乡镇、部门、县委、县政府授予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 经济奖励
企业年新增纳税额200万元,奖励3万元;以此为基点,每增加50万元追加奖励1万元(不足部分不计入内)。经税务部门稽查补缴的税款不计入纳税额。
( 三 ) 项目引荐人奖励
县财政出资设立项目引进奖励基金,对为我县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第一引荐人,以引进项目实际完成1亿元投资为起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导千分之三给予奖励。
第七条 项目投资认定
由县政府组织县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投促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纳税额进行核准认定。
第八条 其他政策
对投资数额巨大、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产业拉动力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优惠的条件。
第九条 本政策自2013年9月执行,有效期两年。(未尽事宜,由县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