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投资者投资,促进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工业项目
(一)用地政策。市、县(区)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规定实行挂牌出让。
1、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开发区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乡镇工业园区。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按具体项目另定。
2、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实行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由同级财政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落户在市开发区的项目,项目建设时限在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低于4%的比例,用于支持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投资进度按比例落实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及集约用地、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落户县区的项目,各县区根据地区类别可参照制定奖励标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开发区、各县区制定。
3、对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政策。
(二)财政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对本级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前两年按照100%扶持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扶持奖励;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对本级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扶持奖励。退城进郊的工业项目搬迁入驻开发区的,企业税收的增量部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规费减免。市权范围内行政规费实行先征后奖,项目投产后全额奖励给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省及以上部分或国家、省垂直部门收取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级无权减免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其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投资三产项目
(一)大型商业网点
1、用地政策。投资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独立性商业设施和市场项目(不含商住混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建成后自营或出租经营面积不低于40%的,挂牌出让的土地按照摘牌价与综合成本价的差额(即土地出让金政府实际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从缴纳的出让金中差额的50%给予扶持奖励。
2、财政奖励。凡按规划在宿城西北新区、西南片区和京沪铁路以东片区、蒿沟物流园区、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整体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自经营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流转税对同级财政的贡献100%给予扶持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扶持奖励。自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对同级财政的贡献,前两年按照100%扶持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扶持奖励。
3、规费减免。凡按规划在在宿城西北新区、西南片区和京沪铁路以东片区、蒿沟物流园区、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且项目建成后自营或出租经营面积不低于4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按实际征收的50%奖励,5万平方米以上按80%给予奖励。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4、按规划投资新建5星级宾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建设完成并通过星级评定的,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也可实行“一事一议”。
5、其它优惠。对投资新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涉及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的,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老城区整体搬迁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商业网点,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和“一事一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它扶持政策。
(二)城市公共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项目
1、用地政策。实行有偿划拨(或参照机关办公用地)方式供给土地,划拨土地价格以土地征收综合成本价格计算。投资亿元以上的城市公共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项目(不含娱乐),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
2、财政奖励。自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对本级财政的贡献,五年内给予100%扶持奖励,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规费全部免收。
(三)旅游项目
1、用地政策。旅游项目(含4A级以上风景区、会展中心)用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挂牌出让,单体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不含星级酒店项目),且符合规划和建设规模要求的大型旅游项目,用地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
2、财政奖励。从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对本级财政的贡献,前五年按照100%扶持奖励,后五年按50%扶持奖励。
3、规费减免。大型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额亿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四)物流业
1、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m2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在规划的物流园区全年主营业务收说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经批准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3、新晋升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4、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
三、服务及其它
1、内资1000万元以上、外资200万美元以上项目,行政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全程帮办、限时办结。
2、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服务承诺制。各级各部门明确招商引资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实行首问责任制。
3、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定期调度制度,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专人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
4、政府可为投资企业培训工人提供政策性补贴。
5、金融服务机构降低企业贷款门槛,主动深入企业开展银企对接,进一步转变贷款抵押方式,降低收费标准,积极为成长型企业发放贷款。
6、外商及外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就学入托的,由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办理就学手续。
7、各县区、市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返乡创业、本地企业新建项目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8、投资煤炭开采、大型电厂等资源型项目的,不在此优惠政策范围内。
9、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凡国(境)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成功引荐市外投资项目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奖励范围
1.自然人或单位职工,其身份不受职务和地域限制。
2.社会中介、商会、协会等相关组织。
3.一个项目只确认一个招商引资主体。项目由多个引荐人协同引进的,只确认一个主引人,其他协同者由主引人确认分配奖金。
4.BT、BOT、房地产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相关文件明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的项目,均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的项目。
2.项目全面建成投产,且形成税收一年以上。
3.以奖励重大工业项目为主。按照项目建设速度、实现的税收、用工等综合指标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由引荐人向项目落地的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供材料。项目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企业财务报表及引荐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不进行项目申报登记、考核的不予奖励。
四、考核
1.项目建成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进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和税收。
2.由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到位资金和税收进行预审。
3.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招商局牵头,财政、审计、监察、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及项目落地单位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对项目的到位资金和税收进行复审。
4.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然后将项目考核认定结果和引荐人情况在拂晓报、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作为正式考核结果。
5.外资项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按外资到位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五、奖励标准
项目建成投产并经考核后,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实现税收的奖励标准,各按50%加权平均给予奖励,同时,按项目性质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的奖励比例,具体分类情况:
1.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民营100强知名企业工业项目,本市着力培育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和支持的重大项目,投资额达亿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竣工投产实现的税收,各按4‰和15‰的标准实施奖励。
2.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额达亿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竣工投产实现的税收,各按3‰和15‰的标准实施奖励。
3.引进一般类的工业项目,投资额达亿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竣工投产实现的税收,各按2‰和15‰的标准实施奖励。
4.引进一产类项目,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竣工投产实现的税收,各按0.5‰和10‰的标准实施奖励。
5.引进三产类项目,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竣工投产实现的税收,各按1‰和10‰的标准实施奖励。
6.单体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限制类的项目不奖励。
8.奖金由项目落户所在地财政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9.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缴纳。
六、其它
1.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撤销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引荐人奖励工作的实施,同本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表彰奖励工作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