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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来源:泰州 发布时间:2013-3-20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中外客商来高港区投资兴业,促进高港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主要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镇(街道)、园区、部门和社会有功人员。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1、目标责任奖
对下达考核指标的各镇(街道)、园区、部门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的,奖励主要负责人各2万元。完成实绩低于70%不予奖励;完成70%以上,奖励1万元;完成90%以上奖励1.5万元;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每超10%,增奖2000元。非经济部门招引单个外资项目协议注册50万美元,实际到账完成10万美元的,奖励单位1万元。
  2、引进外资奖
  (1)当年引进一个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分别奖励引进单位2000元和5000元;引进单个协议注册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超500万美元,增奖5000元。
  (2)对当年引进的实际利用外资,按实际到帐外资金额(经有权部门确认)奖励引进单位或有功人员,累计50-150万美元(含150万美元)的按4‰比例奖励;15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按5‰比例奖励;3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按6‰比例奖励;500-8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的按7‰比例奖励;8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9‰比例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1%比例奖励。对外资企业的增资扩股项目,按本奖励标准的60%计算。所有实际利用外资项目奖金的60%在资金到帐年度考核后支付,40%在项目按招商引资协议竣工投产年度考核后支付(增资扩股项目除外)。
  3、引进民资奖
当年引进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民资项目,按实收资本的2‰奖励引进单位或有功人员。其中奖金的30%在资金到帐年度考核后支付,70%在项目按招商引资协议竣工投产年度考核后支付。
  4、引资效益奖
对引进的项目,奖励引进单位或有功人员引资效益奖:从投产之日起当年度内净入库税收地方留成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地方留成的10%;净入库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地方留成的15%;净入库税收地方留成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地方留成的20%;500万元以上的,奖励税收地方留成的25%。

    三、确认办法
  1、引进外资的确认。协议注册外资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为准;实际利用外资(含增资扩股)以商务部确认数和有权部门验资报告为准。由区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财政局进行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确认。
  2、引进民资的确认。以营业执照为基准,由区经贸委牵头,会同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确认。
  3、引进主体的确认。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考核办申报引进主体,考核办会同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确认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4、先进个人的确认。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由先进个人评选由区外经贸局牵头组织并报区委、区政府讨论通过。
  5、外国政府及机构的贷款、境外项目融资、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境外无形资产投入和房地产项目可列入招商引资实绩统计,但不予奖励。
    四、奖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招商引资奖金根据纳税渠道遵循“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专项考核奖、目标责任奖由区财政统一列支。引进外资奖、引进民资奖及引资效益奖奖金分配除规定的对象外,由各单位视情况具体安排,其中奖金的30%用于奖励单位的领导班子(分配时主要负责人占50%,其他负责人占50%),其余7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和弥补招商费用。招商引资奖金发放明细须报经区委、区政府确认后再予以发放。对已实施奖励后又撤资的项目,所得奖金将予以追缴扣回。

    五、其他
    1、引进外资奖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汇率按兑现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2、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高港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泰高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高港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来源:高港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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