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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淮安 发布时间:2013-3-25

 《关于调整和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盱发〔2008〕1号)下发后,为顺应国家宏观调控,县委、县政府相继印发了盱政发〔2009〕117号、盱办发〔2010〕10号、盱办发〔2011〕63号和盱发〔2012〕4号等文件,与时俱进地对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盱发〔2008〕1号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现将整理后的盱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如下:

一、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项目

凡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10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非易燃易爆的工业项目,均可落户盱眙经济开发区。重点鼓励钢管轴承、凹土研发、新能源和机械机床、电子电器等产业及其配套产业,经省级以上认定高新技术项目和五大特色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以上内容根据盱办发〔2011〕63号文件修改)
1、土地价格在江苏最低。进区企业征用土地,一律为净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执行在江苏最低的控制标准(十三类),即国家规定的96元/平方米,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获得省级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期五十年)。
2、财政扶持在江苏最多。进区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后,县政府以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予以扶持,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扶持标准:增值税县财政分成部分(12.5%),县财政实行“前五年奖励100%、后五年奖励50%”扶持企业;对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县财政实行“前六年全额、后四年减半”扶持企业。扶持时间从竣工投产之日起(对投资强度低于200万元/亩、实际注册资金低于总投资额的20%、年亩均缴纳税收达不到6万元的,不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2条内容根据盱办发〔2011〕63号文件修改)
3、规费征收在江苏最少。进区企业除必须缴纳省级和省级以上规费外,其它行政规费一律免收。
4、办事速度在江苏最快。进区企业属于本县范围内办理的一切相关手续,由帮办单位到县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办理。县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在相关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前提下24小时之内办结。
5、治安环境在江苏最好。符合安全防范条件的进区企业生产资料等若发生被盗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在15天内破案;不能如期破案的,由县公安局全额补偿。
6、媒体宣传在江苏最优。县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优先宣传进区企业及其名、特、优、新产品,广告费按标准费用20%收取。
7、利益保护在江苏最佳。凡到区内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摊派报刊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8、服务档次在江苏最高。对一切进区企业实行帮办服务。固定资产投入20000万元以上,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做总帮办;固定资产投入10000万元以上,由县级领导班子一名成员做总帮办;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由引资单位—把手做总帮办。

二、乡镇工业集中区项目
凡是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非易燃易爆的工业项目均可落户。
1、土地价格。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规费征收。基本建设县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规费全部免收。
3、财政扶持。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乡财政12.5%分成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补助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乡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扶持企业;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扶持时间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对年亩均缴纳税收达不到2万元的,不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外资项目
1、凡外商(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在盱眙新办工业企业,土地执行国家规定最低控制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即可落户经济开发区,并享受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若选择落户乡镇工业集中区,投资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同样享受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享受乡镇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
2、对新批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200万美元以上,且在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到位的,工商部门收取的工业企业注册登记费,中介机构收取的验资费,由地方政府全额补贴。
3、外资项目的税收政策,国家法律规定优于县内政策的,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四、凹凸棒石粘土开发项目
1、投资开发利用凹凸棒粘土资源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首期投入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
2、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销售平均价格必须在1000元/吨以上,且产品不得和县内同类企业产品雷同,鼓励企业开发延伸产品。
3、企业须依法取得有效矿业权和安全许可,使用本县拥有采矿权的国有矿山矿物原料,需缴纳采矿权价款每吨45元。
4、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县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补助企业。

五、总部经济项目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发展总部经济。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工业型总部企业必须是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有1个以上是县外的企业;贸易型总部企业必须是销售不限于县内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在盱设立的直属机构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亦可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1、经认定的新引进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从其在我县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其缴纳税收县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其缴纳税收县财政留存部分的25%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以前五年缴纳税收县财政留存部分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20%给予奖励。同时,按同口径对其在盱眙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
2、经认定的本县现有总部型企业,为促进其发展壮大,以当年新增税收(与上年度比)县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期为三年。
3、对于在本县发展楼宇经济的投资主体,项目投入运营后,可将入驻楼宇的所有经营个体所缴纳的税收作为该楼宇经济投资主体所缴纳的税收,并按照纳税县财政留存部分的5%给予为期五年的奖励。
4、经认定的新引进县外总部型企业迁入盱眙可享受以下购、建或租房补贴:
(1)购买商务办公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购买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所产生税收的县财政留存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
(2)年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可按缴纳税收县财政留存部分的10%享受三年的商务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5、总部型企业及其在本县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除与本县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外,其建设经营总部经济楼宇单体建筑面积达 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性三产项目占用面积在总面积20%以内),土地取得价可享受工业用地保护价,县权范围内收取的行政规费减半征收;公共设施送到用地红线外,接入免收相关费用。出售或改变用途时按有关政策处置。
6、支持总部型企业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对在我县实现进出口的企业,优先兑现退税政策。
7、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或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的总部型企业,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8、工业型总部企业可在我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总部经济优惠政策中选择一种,就高享受。
(第五大条根据盱政发〔2009〕117号文件,为新增内容)

六、城市开发经营项目
(一)经营性三产项目
经营性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基本建设各项行政规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其基本建设各项行政规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6元收取。自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补助企业。其中对农副产品(蔬菜、肉禽、水产品、水果)、工业品及建材等专业市场以及由上述专业市场形成的大型(综合)市场建设期限在2年之内的,其建成后所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实行“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扶持纳税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财政净收益的60%扶持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财政净收益的80%扶持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财政净收益全额由财政扶持给投资者。
在城区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建成后3年内自用或出租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专门从事环卫设施、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和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其基本建设各种行政规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
1、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营性三产,下同),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7元(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5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10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元,下同)收取。
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规划设计控制标准前提下,鼓励建设高层。对达到10层向上(含10层)至18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先征后返,达到19层向上(含19层)的,本幢楼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先征后返。高层建筑面积以其主体建筑面积为准,裙楼建筑及地下室部分分别按相应建筑类别有关规定计算。
3、鼓励新开发住宅适当建设经济适用房,代建的经济适用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4、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限制条件。
(第1、2、3条内容根据盱发〔2012〕4号文件修改)

七、社会事业项目
投资兴建学校、医院、科技、文化、体育设施等项目,实行政府划拨用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基本建设各种行政规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收取。

八、小城镇建设项目
乡镇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实行“一事一议”。参照县城区建设政策,由所在地乡镇与投资商直接洽谈。
1、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参照县城市规划区同类项目,依法统一管理。根据县域规划基本原则,乡镇暂按三类划分:一类乡镇(1个):马坝镇;二类乡镇(8个):管镇镇、官滩镇、桂五镇、黄花塘镇、淮河镇、古桑乡、维桥乡、穆店乡;其余均为三类乡镇。
2、各类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行政事业性质收费和政府基金给予优惠的具体收费标准:一类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米62元(包括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50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10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元)收取;二类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米52元(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10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元)收取;三类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米42元(包括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30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10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元)收取。上述收费由县行政审批中心实行统一扎口收取,以非税收入存入县财政预算外专户。

九、旅游项目
1、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建设旅游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净收益全额扶持给投资者。投资商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永久性建筑之外的旅游景点(区)开发所需土地,但必须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
2、新建旅游饭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并达三星级及以上的,县财政净收益的60%由财政扶持给投资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并达四星级及以上的,县财政净收益全额扶持给投资者。
3、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点)项目,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县财政净收益的60%扶持给投资者;新增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净收益的80%扶持给投资者;新增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净收益全额扶持给投资者。
4、新建旅游项目中30%为公益性质(如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的,县财政净收益全额扶持给投资者。
5、在景区(点)新建旅游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设期限在两年之内的,可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30%以内),进行商品房开发,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5条内容根据盱发〔2012〕4号文件修改)
6、新获批国家A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政府指定的旅游商品加工企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应缴税收实行先征后奖。自获批之日起,实现的税收,县乡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扶持企业。
7、新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免收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房地产开发除外)。
8、旅游企业的用水(洗浴除外)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价格并轨,旅游景区(点)经营用电价格与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并轨。

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项目
整体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与在乡镇工业集中区新办企业享受同等优惠。具体情况可具体商定。

十一、农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外来投资者直接洽谈。

十二、投资环境
凡来盱眙投资企业,不分项目地点、不分产业,一律享受与经济开发区项目一样的办事速度、治安环境、媒体宣传、利益保护和服务档次。
1、部门服务:税收、安全、环保实行先备案后检查外,按照“六零八无”(零乱收费、零处罚、零摊派、零检查、零干扰、零吃请,无承诺不兑现、无客商投诉、无安全事故、无治安案件发生、无群众上访信访、无部门办事推诿扯皮、无本地人与投资商发生纠纷、无污染及易燃易爆项目进区)的要求服务企业;实行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制度,各类审批手续,现场会办,属于县内的当场解决,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带动强、税收贡献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税务服务。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企业,由国税、地税和财政三个部门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担任税务帮办。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实行当月缴税、次月扶持,所得税扶持于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各兑现一次。享受期限从项目竣工投产之日算起(达不到年亩均标准的,从当年12月份开始结算,逐步从财政中扣除已扶持资金)。同一宗地项目置换按照新上项目标准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金融服务。投资企业可任意选择开户银行,同时只要在哪家银行开户,就由哪家银行明确专人做其金融帮办。
4、用电服务。做到无特殊情况不限电。凡是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由县供电公司确定一名干部做其用电帮办。

十三、凡今后引进的项目执行本文件(具体细则另行下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时,本文件作相应调整。来源:盱眙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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