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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关于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产业促进暂行办法

来源:南京 发布时间:2013-9-10

    为加快推进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产业集聚,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在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人才引进等方面着重推进广告产业园的体系建设,根据《建邺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发【2009】23号)、《建邺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奖励办法(试行)》(建发【2006】32号),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以下简称“广告园”)内注册并在属地纳税的企业。

  第二条 从2012年起3年内,区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扶持广告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广告创意、影视动漫等企业发展、广告园整体品牌宣传推介以及重大广告创意产业活动的举办。

  第三条 鼓励广告创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产品质量,对获得国家、省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产品区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A类国际大奖或称号的影视、动漫、广告等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他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支持广告创意企业积极争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第四条 广告园内企业新进入“中国500强”名单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公司”前100名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101名至500名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广告园内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南京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广告创意企业租用或购买广告园自建载体用于企业自己办公,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到3000元即给予市场价30%至40%的的优惠;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到2000元即给予市场价20%的优惠;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到1000元即给予市场价10%的优惠。

  第七条 广告园对入园广告创意企业分类给予产业扶持

  (一)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广告创意企业或上市广告创意公司在广告园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并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给予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应的产业扶持,即从企业注册起前三年每年给予税收留区部分100%的扶持,后两年每年给予税收留区部分50%的扶持。

  (二)对于一般广告创意企业,前三年给予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80%的产业扶持,后三年区政府给予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40%的产业扶持。

  (三)对于与广告产业相关联的文化创意企业,区政府给予“2+8”的财政政策,即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到3000元,区政府给予留区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的产业扶持,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超过3000元的,区政府给予留区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80%的产业扶持。

  (四)对高等学院、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广告人才教育培训的,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第八条 对于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高管层可参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50%标准予以奖励;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层可参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留区部分标准予以奖励;对每一企业高管层的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

  第九条 对于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艾菲奖、中国媒体企划奖的广告人才和“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南京新城科技园将给予重点政策扶持,即给予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提供100-150平方米办公用房,免费使用两年;提供一套专家公寓,免费使用一年;帮助在合作高校申请兼职教授;个人所得税给予留区部分三年每年100%扶持奖励;帮助协调配偶在区内就业。

  对经认定的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广告人才创办的企业,从企业注册起两年为孵化期,孵化期内给予税收留区部分100%的产业扶持且南京新城科技园提供100平方米的孵化载体,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半。

  第十条 对在广告园纳税的经营主体,经过培育实现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经过培育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来广告园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在区属学校就读,保证择校并免收择校费,其他广告企业投资者子女在区属学校就读择校费可给予一定优惠。

  第十二条 南京新城科技园为入驻广告园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便捷公共管理服务,手续试行“代办制”。

  第十三条 鼓励广告园内企业加强对外宣传、招商与合作。积极组织园内企业参加市、区相关经贸洽谈会,经南京新城科技园管委会同意参加相关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南京新城科技园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新城科技园会同区工商分局、科技局、财政局和人才办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

                                    来源:南京市建邺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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