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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来源:南京 发布时间:2013-9-10

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宁政规字〔2012〕1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投资注册的,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投促委牵头负责外资总部企业(外资金融总部企业除外)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审核、统一公布”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
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300万美元及以上;
(三)
在南京市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
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
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三)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四)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200强企业;
(五)
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满足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一)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及以上,或总部企业及其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1800万元及以上。
(二)服务业
1
、金融业。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文)规定。
2
、其他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营业收入、纳税地方分成部分、资产总额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且同一指标连续两年增速超过50%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登记的含有股东名称或所属企业名称的情况表等文件复印件);
(五)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时需要交验原件。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携《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至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本企业纳税情况后,到企业属地相关部门(内资总部企业到所在区、县发改局,外资总部企业到所在区、县投促局)进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牵头认定受理部门。
第十二条 牵头认定受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总部企业拟认定名单后,在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南京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上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以公告形式在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南京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同时向被认定企业颁发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开始受理申报,10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调整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投促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对于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总部企业认定证书。复核相关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部门报送变更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经审核确认后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科委、投促委、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工商局、统计局、人社局等部门要协同加强对已认定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于经核实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由牵头认定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收回总部企业认定证书,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金融类总部企业的认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南京市建邺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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